宁夏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大幅收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2-26 05:56 点击数: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财政、工信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区水泥行业烟气排放提标改造任务和时限,将用两年时间完成所有水泥企业的改造任务。
宁夏社科院研究员李禄胜分析,宁夏作为后发地区的发展需求强烈,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也十分坚定。实施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是宁夏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提升“气质”,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具体行动,更是宁夏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何实施水泥行业排放提标改造?
□2019年宁夏水泥企业18家,各市均有水泥企业分布
加快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成为今明两年宁夏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
前不久,两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指出,当前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仍然艰巨。宁夏也不例外,水泥工业是宁夏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
据自治区工信厅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区共有水泥企业18家、共28条生产线。“从行政区划上看,全区各市均有水泥企业分布,其中吴忠、中卫是水泥企业分布较多的地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排放量看,2018年全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为1.6万吨、0.65万吨,分别占全区重点调查工业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的13.1%和5.4%。水泥行业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最大的均为中卫市,分别占全区水泥行业排放量的40.3%、45.1%。
同时,作为水泥行业排放量最大的氮氧化物,是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全区细颗粒物浓度开始下降,但臭氧污染逐渐显现。数据显示,2020年,宁夏累计发生重度以上污染26天,比2019年增加9天。以细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的57.7%,虽然未出现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但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污染天达39天之多,成为影响优良天数占比的主要因素之一。
下一步,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的协同治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具有积极意义,也是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
■水泥企业均纳入超低排放改造范围
□14家企业纳入改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
《实施方案》指出,属地负责、企业自主、一企一策。所有水泥企业(列入淘汰过剩产能且限期关停的企业除外)均纳入超低排放改造范围,不能达到超低排放的停产水泥企业须在改造达标后方可投产。
列入改造计划的水泥企业共14家22条生产线,计划2021年完成10条,2022年完成12条。
《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造目标,即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要求较现行行业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要求再收严收紧,将有助于削减宁夏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全区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同时,宁夏还要求水泥企业采用高效除尘、智能控制等新技术,实施水泥窑烟气治理改造,实现超低或更低排放;更换符合超低排放监测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严控各个生产环节的无组织排放,各生产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同时,要安装氨逃逸自动监测设备,杜绝氨排放超标。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市、县要统筹各类资金,全力支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全程跟踪督导,指导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在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水泥企业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将享受哪些优惠?
□每条生产线最高奖励150万元,环保税最高减征50%
针对保质保量完成改造的水泥企业,按照“谁改造,谁受益,先改造,先受益”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将给予改造达标企业奖补支持,市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奖励。对日产2500吨以下(含2500吨)的生产线每条奖励100万元;对日产大于2500吨的生产线每条奖励150万元。提前改造有奖,提前1年完成改造任务的,每条生产线再增加20%的奖励资金。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依法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企业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改造达标的水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按照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一厂一策”制度,可享受应急豁免政策,免于停限产。改造不达标的仍按强制减排措施执行。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财政、工信部门配合,组织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复检,按程序申报落实奖补及管控豁免政策,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同时,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宁夏将严格错峰生产和应急管控。对于改造达标但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弄虚作假、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并追回奖补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